這解釋是在04年的時候開始實施的,主要是解決現行婚姻法規定含糊的地方,意圖為這些比較含糊的法規提供可以操作的方法,統一各地法院對此類規范的處理方法,盡可能結束各地之間的差異。該解釋主要解決了婚姻財產的問題,有個人收入的問題、退伍軍人的問題,還有您十分關注的房子產權問題。還有一些是涉及婚姻關系的問題,有專門針對事實婚姻的做法,也有針對婚姻無效的說法,特別是婚姻被判決無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還有一個涉及到民間彩禮的問題。總體來說,就包括這些。那么在里面有一個比較有趣的問題,那就是“和已故之人
離婚”。例如,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周某在去年9月份已經離開這個世界了,那么王某在今年的3月份提出
離婚。法院受理了,并且判決了
離婚成功。之所以如此,我大概分析了一下。以下是屬于個人的觀點。首先,在周某去世之后,一般而言那么法定繼承就會啟動,王某是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周某的
遺產。這是兩人之間共同奮斗、互相扶持的結局了。其次呢,在戶口本等身份證件上,王某的婚姻狀態可能顯示的是“喪偶”。畢竟“未婚”比“喪偶”要好一點吧,這可能也是王某為自己以后的考慮。至于怎么評價這一行為,個人不作評價。最后呢,也有可能周某在生前有做過出格的事情或者犯下了大錯,而王某在周某去世之后才知悉的,所以才會有這么一舉動。以上就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一點小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