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法的程序具體有哪些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
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
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合法條件
(一)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
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發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者主觀存在過錯
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的主觀過錯夫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單位提前通知解除
合同的情形。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
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資料準備,這是國家的有關程序上的要求,所以在生活中,自己要多加注意此類問題,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出現問題,因為有關的法律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具體的規定,所以自己在事情的解決過程中要積極的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