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再結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
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二、夫妻共同財產的限定: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實在結婚之后,正常情況下,基本上大多數的雙方正常的合法收入都是被被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中,除了當事人,遭遇到意外傷害事故之后獲得這些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婚登記之前,自己積攢的這些財產也是歸個人所有的。在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的時候,可以從這幾方面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