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單位和勞動
合同單位不一致合法么?
1、根據有關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
保險登記證件。
2、社會
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3、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后,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
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代為繳納。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閱
合同后,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造成簽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發生糾紛時,容易相互推諉,不想承擔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對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應列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的,應以簽約對方為當事人;如果簽約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者簽約的用人單位與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則應將實際用人單位和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與簽約的用人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二、職工社會
保險包括哪幾種?
社會
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
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失業
保險、工傷
保險、生育
保險。
社會
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
保險稅(費)形成社會
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
保險人可從
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
保險法》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職工到單位參加勞動,辦好入職手續后,單位應該在次月為其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如果存在參保單位和勞動
合同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是違反《勞動法》及《勞動
合同法》的,職工可以要求變更。出現不一致后,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職工維權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