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
離婚程序如何辦理?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
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
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
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
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
離婚則必須到法院
起訴。雙方的
離婚協議對婚姻關系的處理是無效的,但對財產及子女的處理可作為一個重要證據法院一般可接納。男方的行為構成重婚,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只是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
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
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以上便是事實婚姻如何
離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實際情況千變萬化,要根據實際來解決。
二、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婚姻法的規定中,男女雙方在確定雙方的關系后或者女方已經有身孕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屬于合法范疇。事實婚姻不僅給雙方的生活帶來許多麻煩,同時在雙方
離婚時也是很棘手的問題。因此,婚姻成立的前提最好先領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