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制訂
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后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后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
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
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決策的產生與
執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定適應公司的行業特點、
執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二、公司章程應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也就相關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很多中小企業投資者往往認為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實際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將這些法律規定的內容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另外,規定違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濟方式也很重要。例如,《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如果股東參加會議卻拒不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那么意味著什么?是認定該股東棄權、反對還是同意?同樣的這些問題,也適用于董事會會議的程序等等。
三、盡可能地將股東關注的內容與約定寫入章程
無論是公司設立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在公司運行中,股東就公司管理、權利制約、利益分配等達成的一致,都可以也應該是公司章程的內容。同時,盡可能地預測糾紛產生的可能并建立解決機制,將是章程在公司運行中發揮作用的重點。股東只有將這些內容都規范地寫入章程,成為公司運行的規則,才能使得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納入到法律的體系中,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