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用短信送達解除勞動
合同是否可以?不可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關系必須是有書面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手續,包括書面通知和收到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證明書及結清勞動報酬或者補償金的手續。用人單位用微信和短信的方式,只能作為通知勞動者來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手續的通知,如果勞動者一直不配合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公開公示的方式解除勞動
合同關系。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
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可能公司的人事部門會通過發短信,微信,甚至是打電話的這些方法通知某些職工被解除勞動
合同了,可之后雙方還是要按照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流程來處理的。對于勞動者來說,還需要到公司上交一些關于公司的辦公物品,到公司領取工資,并且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