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追債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重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
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重視擔保期間。《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么期間后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申請
執行的期限。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但申誚
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為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
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
執行。對此。債權人不能認為官司勝訴后,就萬事大吉,申請法院
執行一定要在申請期限內,否則法院不予
執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只好吃啞巴虧。
(四)搞好證據收集。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
合同文本、各類單據、
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失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
保全措施。”為此,債權人如遇到證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險;物證有因天時或因對方行為有變更、消滅的可能;證人要遠離住所,去向不定的情況,應在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
保全。如果在提
起訴訟前。某項證據需要
保全,債權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采取公證形式
保全證據。
(五)善于協商調解。《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采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