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辦?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
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當然解除
(一) 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
(二)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
合同可以解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
醫療補助費。
在相關法律當中,對于解除勞動
合同的補償問題首先需要厘清責任方。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當事人即可要求相關的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續簽或者是主動離職的情況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公司破產倒閉等原因也會作為解除勞動
合同所需要補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