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后,夫妻一方作為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離婚時擁有的該公司
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權分割有以下三種辦法: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轉讓公司
股權。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東的情況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讓
股權,而持股方同意,則這種
股權轉讓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轉讓
股權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必須符合《
公司法》規定的下列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多數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約定);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公司章程對轉讓公司股份無禁止性規定。這種
股權分割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
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缺點是: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二、將公司
股權作價補償持股一方將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
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這種方法的優點是:非股東一方徹底退出股份。缺點是:必須對公司總資產和債務進行審計,以及對所持股份進行評估,程序較繁瑣。
三、通過拍賣分割對于持有的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通過拍賣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
公司法》第35條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