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批捕后多久能看卷宗?刑事案批捕后對于多久查卷宗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時間,刑事案件中,律師只有在檢察院審查
起訴階段才能閱卷,偵查階段律師職能會見,不能閱卷。復印件不能給家屬看。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
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另一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類是具有包含關系的,之所以這樣分,是因為它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后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看卷宗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一)在審查
起訴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
起訴意見書》、
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鑒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鑒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一類材料。現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
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
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并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一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并沒有被得到有效地
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
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二)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了解所有的證據,并可以復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后,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之后就代表著案件已經進行到了檢察院手里,對于在檢察院偵查的期間任何人不能會見當事人包括自己的律師,而且要查看案件的所有材料都需要等檢察院審查
起訴了之后才可以實施,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