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
專利權轉讓生效我國法律對于
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
合同,經
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說轉讓
專利權,雙方和當事人必須簽訂
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
合同生效以后
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因此,
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后。二、轉讓
專利權需要注意的問題1、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轉讓
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
專利,轉讓
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
合同簽訂生效后,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
專利。如果
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
專利。在轉讓
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
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在轉讓
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2、轉讓費及支付方式。涉及的
專利權的轉讓費,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
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
專利局公告后,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涉及的
專利權的轉讓費,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
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
專利局公告后,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后,受讓方將其余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支付方式采用銀行轉賬(或托收,現金兌付等),現金兌付地點一般為
合同簽約地。3、
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根據
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
合同成立后,轉讓方的
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轉讓
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
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
專利權,或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
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
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時,在轉讓
合同成立后,由受讓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根據《
專利法》規定,不管是
專利申請權或者是
專利權都是可以轉讓。因此,這些權利也類似于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