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對“高空拋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規定有哪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將物業服務企業等
建筑物業管理人納入“高空拋物”的安全保障責任體系。對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將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
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