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要到法院判刑嗎?不批捕有可能要到法院判刑,
逮捕到判刑的時間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那么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后還需要經(jīng)過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
起訴的情形,那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判決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nèi)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1、公安機關
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
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nèi)審結。)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我們國家對于批準
逮捕這方面的規(guī)定,主要是看當事人是否存在著一個具體的緊急的狀況,比如說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犯罪行為,但是有逃跑的這種緊急危險狀況必須要進行批準
逮捕,但是批準
逮捕并不意味著犯罪人就一定有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