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財產
離婚需要
離婚協議嗎?1、
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
合同法,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
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
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
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因此,
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
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
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
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于
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
合同書。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
離婚原因等,對于
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
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采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
離婚財產。可見
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于婚姻法。
合同法第2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2、
離婚協議中僅存在財產分割的顯失公平,不在被撤銷、變更的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民政部門協議
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
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一是存在欺詐行為,二是存在脅迫行為。因此,
離婚協議中僅存在財產分割的顯失公平,不在被撤銷、變更的范圍內。在進行
離婚的時候,民政局會需要出示雙方的相關
離婚協議,以此來給雙方辦
離婚證。針對于夫妻雙方所涉及到的
離婚協議之中,必然會涉及到財產權和子女
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如果雙方協商好的話,則可以直接簽署相關的
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