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在爭
撫養權可以嗎?可以在
離婚后爭奪
撫養權,父母雙方
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這就是孩子
撫養權的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司法實踐中,
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變更
離婚孩子
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變更的法定情形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
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
撫養權問題。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
離婚時爭奪
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
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
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離婚時,雙方可以按照協商的原則來對
撫養權進行認定,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是可以按照約定的結果來認定
撫養權的,在
離婚后,如果發現
撫養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況,是可以合法的提出變更
撫養權的
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