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的小果果被查出不幸患上癲癇,爸爸媽媽認為是果果出生時出現腦缺氧,而接生醫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造成的。小果果出生時出現缺氧癥狀,醫院醫護人員對其進行了清理呼吸道,吸氧等救治措施。然而出院后不久,果果就出現異常,家人遂帶其至徐州市兒童醫院診治,經該院診斷為癲癇。其后,家人先后帶果果去了多家國內醫院,均未能治愈。 其間,果果家人多次和醫院協商賠償事宜,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其后,果果家人將醫院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果果家人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市醫學會對果果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果果目前狀況對應的
醫療事故等級為三級乙等。但是被告醫院卻稱,由于管理不善,將果果大部分病歷丟失,以至于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如果不能進行鑒定,就意味著無法進行責任認定。這讓果果一家對于獲得賠償失去了希望。
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經審理認為,衛生部《關于
醫療機構不配合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第一條規定,
醫療機構違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補助金、交通費等相關費用347600.97元。 律師指出,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院管理不善,將果果大部分病歷丟失,致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故對果果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