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約定仲裁或訴訟嗎?可以約定仲裁或者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guī)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期間內(nèi)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二、法律依據(jù)《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nèi)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xié)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敝俨脜f(xié)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a href=hetongfa/>
合同中的相關條件應當基于雙方實際需要達到的目的而定,雙方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提出相關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