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訴前財產
保全起作用嗎?當然是有作用的,訴前財產
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訴前財產
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處于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大量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都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2、由于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
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
起訴前提出的財產
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和訴訟中財產
保全都必須交納
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
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
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
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
保全,并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三、訴前財產
保全與訴訟中財產
保全的區別是: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
保全是在
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
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
保全。訴訟中財產
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訴前財產
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
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
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必須在
起訴前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
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訴前財產
保全就是可以很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而且此行為必須要在訴前進行,只要
保全申請成功,那么作為當事人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
起訴訟,如果不提起的話,那么這份
保全就會自動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