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么什么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二、民事訴訟委托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1、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3、收集、提供證據和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4、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5、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6、提起
上訴,申請
執行,提出
再審申請等權利。7、要求重新鑒定、舉證和勘驗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分別還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權利?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第三人有什么訴訟權利和義務?有獨 立 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其訴訟權利義務同原告一樣;無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
上訴,但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
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民事案件中,委托了代理人之后,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也是有一定的代理權限。而這個代理全選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