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辦案流程
一審
起訴
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
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財產
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
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
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
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判(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上訴
向承辦法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規定繳納
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后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
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是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基本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判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
執行
向二審法院遞交申訴材料
申請
再審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介紹的民事案件辦案流程。在辦理民事案件的時候,當事人一般都要遵循這些流程規定,用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矛盾糾紛。如果對于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還可以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