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什么根據我國《
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屬后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
債權債務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并、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實行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二、公司解散和公司破產有什么區別嗎?1、實施主體不同(1)公司解散的
執行主體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機關和法院命令公司強制解散;(2)公司破產是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
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適用法律不同(1)公司解散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2)公司破產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3、是否可以重新恢復不同(1)中國目前暫無規定公司解散后還可以重新恢復公司,進行經營活動;(2)公司破產時,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和解,經法院允許,可以恢復企業并整頓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經營活動,反之恢復破產程序。一般情況下,公司符合解散條件,由公司自行組織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若情況特殊,則法院會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程序由法院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