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羈押的對象。
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
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
拘留的人。
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
拘留、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
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
看守所中服刑。2、關于羈押期間。被羈押在
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準
逮捕。從刑事
拘留到批準
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
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3、關于會見權。羈押在
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
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
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
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
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
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后,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并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4、關于不得羈押的對象。根據《
拘留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
執行拘留的決定。根據《
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綜上所述,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所以
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
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
逮捕、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
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而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但是
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