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動
合同違約金嗎?關于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違約金約定,《勞動
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執行。”這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員工,在簽訂聘用制
合同時,能否約定
違約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無規定,有規定的,按該規定
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
合同法》。二、勞動
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關于
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
違約金。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
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于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
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
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三、
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除了由于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
違約金則需一方
違約。2.計算基點不同。
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并不是勞動者因勞動
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3.功能不同。
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
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雇勞動者的離職補貼。為了更好的約束勞動
合同雙方的行為,那么在訂立和簽訂勞動
合同時也是可以約定相應的
違約金,同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在崗專項培訓所花費的相關費用,其次尚未履行的培訓所相關的費用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