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繳納的個稅要不要申報?是否要進行申請就要看所給的補償金是多少。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再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后,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一)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于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勞動
合同法賠償金支付情形在《勞動
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么勞動者可以選擇:(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
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三、勞動
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說是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懲罰。四、于勞動
合同法賠償金用人單位注意事項(一)用人單位并非支付了賠償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因為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等而未予支付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額外賠償金。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一般只要是屬于無故的辭退都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而對于補償金一般只要相應的額度就會支付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個人所得所都會全部由勞動者自己來進行繳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咨詢清楚避免出現漏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