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行為的主體是誰?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這類機關節主要有:公安、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
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逾期不提起
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
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
上訴。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
執行。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
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
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
再審。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雖然國家規定行政強制
執行是由政府部門來進行
執行,但是很多政府部門是沒有權利進行行政強制
執行,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代為
執行強制
執行,但是如果一般是執法機關如公安機關等類似于相關的機關是有強制
執行的權利,即可自行進行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