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
合同解除的關系是什么?勞動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仍然對對方負有法定的附隨義務,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也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二、附隨義務的內容我國《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
合同的履行及
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是
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
合同權利,履行
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
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
合同的適當履行。
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
合同相關的事務。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附隨義務雖然在勞動
合同中并不一定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于相關責任的承擔也是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認定的,如果一方因違反了附隨義務而造成了對方權益的侵害的,那么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