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自動
離婚在我國沒有自動
離婚一說。如果雙方想
離婚,必須按照程序,選擇訴訟
離婚,或者雙方協議
離婚。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
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
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
離婚后,是否準予
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
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二、
離婚選擇哪種方式更好從成本最低、更有效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建議最好是到人民法院去辦理調解
離婚。1、登記
離婚的性質決定其強制力不如調解
離婚。登記
離婚在性質上屬于行政確認的范疇,目的是解除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婚姻關系,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婚姻關系解除的登記具有法定的效力。但是,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工作不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不會在其對當事人作出
離婚登記后,繼續對當事人之間因婚姻關系進行行政管理,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的提交的
離婚協議的履行出現糾紛時,當事人需要通過另行提
起訴訟來主張自己按
離婚協議應享有的權益。2、
離婚協議與一般民事
合同不同,更容易引起糾紛。
離婚協議與一般的民事
合同不同,首先簽訂
離婚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只限于合法的夫妻之間。而因夫妻之間關系的特定性,在
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都有可能引起很多的不確定性。例如,情況一:當事人之間簽訂
合同時是認真的,還是互相因爭吵而一時沖動,其實雙方都并不真實想履行
合同,因此,
離婚協議的真實性不如一般民事
合同那樣容易確定;情況二,夫妻之間簽訂
離婚協議時不一定考慮到公平、平等這些普通民事
合同成立所必須的要件,因此,一方很容易在事后反悔,如果法律強制規定
離婚協議為生效
合同,有強制
執行力,勢必會引起更多的爭議。因此,登記
離婚中的
離婚協議更容易產生糾紛。實踐中,當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因一方不履行或不按
離婚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將另一方
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的,法院可能會參考
離婚協議的相關規定,例如,關于子女
撫養權和撫養費的處理,或者
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確認,但是很少會按照
離婚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3、調解程序是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經過法院調解
離婚并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
執行力。法院的調解程序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調和,即經過法官主持的調解之后,雙方和好,撤銷訴訟,不再要求
離婚的情況,調解和好的情況法院不需要出調解書;另一種是調離,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
離婚的意愿、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均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根據雙方對
離婚問題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出具調解書。另外,需要注意調解書生效的時間與調解書簽收的時間不一定相一致,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再經過法院確認,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在卷中,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是否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該調解書與判決書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是證明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的憑證。調解書不能
上訴,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根據調解書的內容強制
執行。4、兩種方式
離婚所需要的費用和時間相差不多。協議
離婚和調解
離婚兩種方式辦理的費用和時間都差不多,甚至通過法院更經濟,因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可以作為
房產、車輛等財產的過戶依據,而
離婚協議一般還需要經過公證手續,費時費力費錢。一般通過法院協議
離婚費用為150元人民幣,一星期內可以辦理完畢。另外,夫妻雙方的戶口均不在北京的情況下,到法院辦理的話,可以避免兩人再回到外地辦理,省時間省精力省費用。因此,這兩種協議
離婚的方式相比較的話,一方面,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離婚的登記效力不如通過法院的調解程序作出的
離婚裁定的效力高,而對于夫妻雙方存在著比較大標的財產分割的情況下,顯然適合到人民法院辦理可以更好的防范財產風險。另一方面,通過調解程序解決
離婚訴訟可以弱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減少后續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同時可以節約司法資源。不得不說,自動
離婚的說法在民間廣為流傳。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分居超過2年時間,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以判決
離婚。但不少人卻對這一規定產生了誤解,認為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時間達到了規定的話,就能自動
離婚了。要知道,就算是符合分居
離婚的條件,也是需要夫妻辦理了手續之后,才能
離婚,并不能因此就能自動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