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二審被收監后需要判刑嗎?可能會判刑處理,只要犯罪事實存在就需要判決,監視居住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一般是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方便案件偵查而采取的。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
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涉嫌"犯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如果構成犯罪則會由法院進行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
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情況屬于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定的強制措施,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于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而定,法律上對監視居住的處理并不屬于法律責任的判定,只要在犯罪事實成立后進行判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