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是指
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
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
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
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
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
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律師指出,侵犯
商標的行為的行為包括:
1、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事實上,
商標權與其他
知識產權一樣,也不是一種絕對性權利,而是一種相對性權利。為了他人的正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一定條件下對行使
商標權作出合理限制。這也是協調
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近年來一些國家
商標法和地區性
商標條約的規定以及一些
商標司法判例來看,
商標權限制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商標權的限制意味著
商標權不是沒有限制的權利,其權利人不能在所有的情況下壟斷對
商標的使用。只要不會導致與
商標權人商品之間的特定聯系,他人完全可以在不相關的產品上使用。在作為公有領域的語言層面上,
商標也不能排除作為語言意義上的使用。而且,當
商標被作為描述性的含義而不是作為區別性的符號使用時,
商標本身也被準許用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相同或近似
商標標識都是允許的。本案法官的判決體現了這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