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聯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
2.告誡;
3.行政強制
執行的實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
執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特別內容:
1.行政機關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二、行政強制
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
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
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
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
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
執行行政罰;二是
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
執行、
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
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
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
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強制
執行作為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律責任的手段,是需要按照司法部門與行政機關的相關程序來進行的,如果在
執行的過程中,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那么必須會導致行政強制
執行的主體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