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別人的
商標算侵權嗎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鑒定是否構成侵權:1、使得
商標權人受到損害或者即將受到損害,導致該
商標產品的銷量下降、利益減少等行為。2、未經
商標權人的許可就擅自使用該
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甚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二、
商標侵權
管轄問題在
商標侵權訴訟中,主體問題通常與
管轄問題聯系非常密切,因為案件
管轄,在形式上表現的是不同法院對地域或者級別的不同分工,而實際上是對訴訟主體行為的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解釋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地。
商標侵權行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比較容易理解也比較容易確定,問題是侵權結果地如何理解和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可以說自從中國
商標案件審判實踐開展以來,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
管轄時,該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被控侵權商品的制造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到達地,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其銷售行為直接導致商品的到達地,是該制造者、銷售者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發生地。上述的表述可以認為是目前關于侵權結果地的最為清晰的表述。但是這種表述仍然有主觀割裂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之嫌。一般而言,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在時間和空間相分離,就有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發生在異地的問題,比較典型的情況是發生在環境污染損害和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時,在這些場合下區別侵權行為地與損害結果地,對于合理確定案件
管轄、便于案件證據的收集、質證和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而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通常在時間上是一次性完成的,在空間上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是一致的,因此生搬硬套一定要區別出侵權行為地與侵權結果地;可以說在理論上比較困難,實踐中比較難以操作。我們認為,
商標侵權訴訟中,不應當樹立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異地的概念,而應當樹立共同侵權與共同訴訟的概念,根據共同侵權確定被告,根據共同訴訟確定
管轄,根據兩者的關系,確定被告的列明原則。這類
商標侵權行為應由案件的發生地或
商標侵權人的所在地進行處罰,保護我國注冊
商標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現這類案件時,應立即要求這類人員停止相關的侵權行為,賠償這類
商標合法人的損失。還應追究相關
商標使用部門的刑事和行政責任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