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財產
保全是什么意思?所謂訴前財產
保全,也就是訴前
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
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
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
保全措施。訴前財產
保全屬于應急性的
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
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
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
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
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
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
起訴前提出的財產
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和訴訟中財產
保全都必須交納
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
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
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
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
保全,并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財產
保全就是為了在
起訴期間可以依法的保障自己的財產,但對于此行為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從而還需要有合法的擔保人,這樣法院才會實施此行為,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