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出售物業用房是否要擔責?開發商出售物業用房是需要進行承擔責任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第六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部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國家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
執行;沒有規定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
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
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的位置。也就是說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時候按照規定必須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會議議事活動用房。二、開發商
違約怎么辦:1、開發商
違約時,如果商品房買賣
合同對
違約金作出了規定,或者法律對
違約金作出了直接規定,那么開發商就需要承擔
違約金。至于開發商
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式,則可以由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時,按照法律規定確定。2、商品房購房
合同糾紛與其他買賣
合同糾紛一樣,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支付
違約金時,不僅需要證明開發商存在
違約的證據,還得證明其實際的損失,否則就可能得不到
違約金,或者得到的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綜合上面所說的,開發產如果在承諾了業主有物業用房的時候還進行出售,那么這種做法完全是違反了雙方的合約,從而需要承擔所有的責任,而對于業主是有權利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從而讓開發商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