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來講,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這是在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那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一經確定,日后是否還能要求增加?關于這個問題,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1、撫養費之外增加的適當費用可以再加
按照規定支付了約定的撫養費外,要是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況的,例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就可適當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
所以實際上,關于
離婚后的父母,在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規定確定的內容,不應該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
醫療費。
2、增加的費用需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
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
醫療費,所以,在另行添加費用的時候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要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對于應當支出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
醫療費,需要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不直接撫養的父母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也應該承擔的部分。所以,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能讓對方支付超過為孩子利益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
醫療與教育費用。
在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時候,一般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確定的。但日后隨著子女的長大,在學習、生活方面的開支增加,那么此時也是可以適當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的。因此,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時候,也是可以增加的。當然,對于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來講,如果自身的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的話,那么也是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的。要是當事人在撫養費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處理,這樣能夠較好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