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被告xxx開發總公司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庭審。通過剛才法庭調查,我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之間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有些證據明顯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我方進行敷設潛管施工地點與原告所稱事故地不是同一地方。下面我談談幾點意見:
一、我方進行京杭運河敷設潛管施工是政府項目工程,有嚴格管理制度和程序。江蘇省中xxx工程建設管理局代表政府對項目進行管理;是該項目工程發包方,對整個項目工程負責。我方只是對敷設潛管單項工程承包,接受發包方管理、監督、指導;依照
合同完成發包方交給的單項任務。我方提交的江蘇省地方
海事局準字(2008)第21號,《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江蘇省地方
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28號)、水下作業申請材料、《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淮開(2008)報告010號《報告單》等證據,證明了我方敷設潛管施工的水域是京杭運河宿遷段60號~61號(甲)航標之間(位置:樁號113K+120)。施工驗收合格,對京杭運河航道沒有任何影響。原告在訴狀中稱設置清淤管道下沉深度不夠,沒有任何證據佐證,純屬信口開河無稽之談。
原告所稱的觸碰事故地點,四份證據是三種不同又互相矛盾表述;原告訴狀與新沂市地方
海事處《內河
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的表述是相同,事故地在京杭運河62~61號航標水域右岸。徐州市
海事局《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最終認定書》,認定事故地是京杭運河宿遷段61(甲)航標航段。原告本人寫的《事實經過》,陳述事故地在京杭運河62標航段。我方施工地點京杭運河宿遷段60號~61號(甲)航標之間,具體位置:樁號113K+120。樁號113K+120,不是61號(甲)航標地點上,而是在60號~61號(甲)中間的地段上。上述四份證據,三種不同表述互相矛盾,與我方施工地點都不是同一地段。因此,原告所稱的觸碰事故與我方沒有任何關系。
原告所提供四份證據中的表述相同之處的是:由于航標移位岸邊錯誤導向,原告的船舶偏離航道,使入右岸非航道水域(右岸非航道水域是淺水區域),發生了觸碰事故。退一步說,原告人上述表述成立。原告機船偏離航道在非航道水域與我方潛管發生觸碰,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告違章在非航道水域航行,與我方潛管發生觸碰事故,還要我方賠償損失,這不是有點太霸道嗎?這就象汽車不在機動道路行使,違章跑到人行道上撞人,還有理直氣壯要行人賠償損失一樣嗎?天下哪有只種奇談怪論!我方的潛管只有0.6公分厚,經不得碰撞,如果真的與原告機船發生觸碰,當時就碰壞了,不能進行施工作業。
二、新沂市
海事處作出《內河
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徐州市
海事局所作出《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最終認定書》,關于事故地表述互相矛盾;至今我方沒有見到《水上
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內河
交通事故現場攝影》,嚴重違反處理水上
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流程的規定,是極不正常的表現。我方的潛管敷設在哪個具體位置,新沂市
海事處、徐州市
海事局至今未必了解。新沂市
海事處、徐州市
海事局憑臆想推測處理水上
交通事故,我方認為其原因是該水域是宿遷市
海事局日常進行
管轄,項目施工相關資料在宿遷市
海事局管理。新沂市
海事處、徐州市
海事局對該水域很陌生,只能聽原告單方面人云亦云,應原告要求草率制作內河
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和責任認定書。
新沂市
海事處作出《內河
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徐州市
海事局所作出《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最終認定書》,認定原告的機船右側發生觸碰損壞;原告提供照片是船的左側損壞,相互之間十分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因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也說明新沂市
海事處、徐州市
海事局連原告機船也從未看見過;否則不能犯如此低級的錯誤。按照原告訴狀陳述:“船舶航行62號至61號航標之間水域右岸,與水下不明物體發生觸損事故”。根據船舶航行規律,只能造成機船右側損壞。原告提供船的照片是左側損壞,不排除有其它原因造成機船左側損壞的可能。
我方提供的證據:《中運河(宿邳交界至二灣)河道開挖工程交通管制協議》。證明我方施工水域由宿遷市地方
海事局進行日常管理,是屬于宿遷市地方
海事局實際
管轄范圍,徐州市及新沂市地方
海事局對該水域無
管轄權。從程序上來說,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江蘇省內河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
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
交通事故;設區的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
管轄市區內發生的
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交通事故。” 原告事故發生在京杭運河宿遷段,地域是在宿遷市宿豫區境內(不屬于界河)。原告的事故依法應當由宿遷市
海事部門進行事故認定;徐州市及新沂市
海事部門對本事故進行認定,顯然是越權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江蘇省內河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管轄的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不是選擇性法律規定。違反了上述強制性法律規定,作出事故認定書不具有證據效力。
三、我方在法庭調查中提供其它證據證明:邳州航道管理站履行日常管理職責,不存在航標移位事件。原告所稱的事故當天,京杭運河宿遷段水位較低。江蘇省中xx堤防加固工程建設管理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了項目工程《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等文件,我方在這里不再重復了。
審判長、審判員:我方施工水域與原告所稱事故地不在同一地段,證據確鑿,請法庭采信。根據法庭調查,對證據審查;我認為原告提供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原告
起訴書沒有相應證據佐證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上意見請法庭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