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勞動
合同記錄了勞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卻不是所有人都清楚勞動
合同的內容,有時候勞動者都不知道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條款,那勞動
合同中能約定
違約金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
合同中能約定
違約金嗎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
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二、勞動
合同沒蓋章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應該在勞動
合同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關于勞動
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鑒證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也就是說,鑒證只是勞動
合同治理部分對
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
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
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
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都是無效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
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
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
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
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
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
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
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
其實僅僅知道上述內容不足以避免勞動
合同糾紛,因為勞動
合同是由單位提供的,其中難免會遇到格式條款,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需格外注意相關事項,還要了解勞動
合同中遇到格式條款怎么辦。這些問題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陪同簽訂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