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借款人或者無貸款人的借據如何認定其效力?
借據上如無借款人簽名或蓋章,貸款人雖持有這種借據,但被指認的借款人不予承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誰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該借據無效,如有其他證據證明被指人的借款人就是實際借款人的,如通過筆跡鑒定,該借據確為被指認的人所書寫的,可以認定書寫人為借款人;書寫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為他人代寫,并得到實際借款人承認的,則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借據上有借款人卻無貸款人的,一般認定借據持有人為貸款人,但借據人或者實際貸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據持有人不是貸款人的,該借據對持有人無效。
2.
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的
民間借貸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如果給對方或社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
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
民間借貸是以金錢為內容的,故其法律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方式:返還借款和賠償損失。無效民間借款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采取返還借款措施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借款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未提供借款,但
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
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過錯造成的,則由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3. 國家可以追繳違法借貸的本息嗎?
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借貸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追繳本金和利息。在實踐中,收繳
民間借貸當事人的本息歸于國庫還應當注意這個問題:國家機關單位或者集體單位的資金由于當事人惡意串通被挪用出借,使國有資金或者集體資金受到損失的,應當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追回資金歸還原單位,而不能對挪用出借的國家,集體資金采取追繳措施,將本息收繳上交國庫。
4."約定不明確"是否支付利息?
在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高限度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較簡單,只要按照約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數額計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遲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約定支付利息,只要貸款人接受的,沒有條件限制就視為變更,雙方如無其他糾紛就相安無事 。
實踐中,
民間借貸合同出現約定利息不明確而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根據我國現行
合同法的規定,約定利息不明確的,對約定期限內的借款,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在約定借款期限外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5.
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度是多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在何時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不予保護和支持;低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屬于合法的借貸利率,法律予以保護和支持。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應當在借貸發生時確定,即以訂立
合同時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來確定是否超過"四倍",因為銀行利率在
民間借貸使用期間內可能調低利率,簽訂
合同時約定的較高的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當事人一般不知道事后銀行調低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當時主觀上無高利故意,故不應以借貸到期時的銀行利率計算是否超過"四倍"。
6. 借款人轉移債務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務轉移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把債務轉移協議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已經同意,且意思表示真實,那么,債權能否實現的風險就由債權人自己承擔。在借權人還有能力而第三人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貸款人通常不會同意債權轉移的,如果同意轉移,到時不能實現債權不能主張債務轉移
合同無效,不得在向借款人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