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婚后收益
離婚如何分從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來看,對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問題存在規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
知識產權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確了生產、經營的收益和
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怎樣界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關于婚后的財產,究竟屬于一方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其實在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相應的規定。就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的收益來看,也明確了只有屬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才能按照個人財產處理。有此期間,若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取得的其他收益,如投資公司或企業的收益、個人房屋出租之后的收益等等,均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