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罪和串標罪并罰嗎?是否會進行并罰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只要行賄和串標是屬于兩種行為就會進行并罰,如果行為人為了串通投標而行賄,即以賄賂招標人的手段串通投標的,因為只存在一個行為,是想象競合犯,故可以擇一重罪處理。二、數罪并罰怎么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三、數罪并罰有什么原則數罪并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后,最后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并
執行的問題。數罪并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1、并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
量刑后,然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
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
量刑,然后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
執行的刑罰,其余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
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
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并罰,只
執行沒收財產刑。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
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罰。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綜合上面所說的,行賄罪和串標罪是屬于兩種不同的罪行,如果對于當事人兩種罪行都存在的話,那么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候就會以兩罪一起處罰,而對于只是為了串標而行賄的罪,那么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改變判決的標準,從而按最重的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