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規定》中更明確了這一原則,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本條中規定的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沒有已實施財產
保全措施。但有人提出本條中與擔保物權并列的那個優先權應包括財產
保全。此處的優先權的范圍指的是什么,《
執行規定》中沒有作出解釋,另人費解。這需要對優先權的性質加以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
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
保全的目的是為防止財產流失,避免
執行落空,但并沒有賦予
保全申請人優先權,而且在法院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不可能因法院的主動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另外,在一些涉及債務清償及清償順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了
保全不具優先權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
執行程序、財產
保全程序均應中止。此處中止的目的是為了使各債權人平等受償。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
執行人的
執行案件均應中止
執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采取了
保全措施的財產仍屬于未
執行財產,債權人可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其權利與其他無擔保物的債權在受償上是一樣的。
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最根本的特點是法定性,即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就沒有優先權。目前我國民法對優先權未作總體的規定,但近年來在一些特別法中都規定了具體的優先權制度。如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確立了船舶優先權制度,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1996年3月10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分別確立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286條又確立了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制度。除了這些法律規定的優先權外,其他普通債權,包括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債權,在參與分配的情況下均未被法律賦予優先性。因此,《
執行規定》第93條中的優先權當然不包括財產
保全。
綜上所述,申請
執行人劉某某不能因申請
保全而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應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使債權人按比例受償。當前,涉及同一被
執行主體的群體性案件日益增多,在
執行中如何正確適用司法程序、準確掌握清償順序、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和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