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向那個法院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二、申請仲裁的期限是怎樣規定?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
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睆?008年4月1日開始,根據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
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
執行人有財產可供
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
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
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
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仲裁裁決后可以由仲裁機關來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確定受理法院,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或者拒不
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決議,具體情況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