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勞動
合同期滿應該怎樣辦理勞動者在工傷期滿后,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積極的續簽這類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勞動法律師解答:在
工傷鑒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
合同,即使
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
合同期限,續約到鑒定結果出來。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
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
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
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
合同,可以終止
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
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
合同,企業必須續訂
合同。相關的工傷勞動者,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勞動傷害進行
工傷鑒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的
工傷鑒定報告,要求自身勞動用人單位和社會
保險公司對自身的勞動傷害進行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