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能否二審提出
管轄權異議我國法律、法規對有關民事案件
管轄的規定并不多見,多數散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司法解釋通常以復函、通知等形式發布,以至于很多基層法院的法官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造成了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了案件在二審時被撤銷。
一、普通民事案件,原審被告超過答辯期提出
管轄異議申請,一審法官應當告知其提出的申請超期,其行為已視為默示
管轄,但法院不應對其
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審將予以撤銷。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
管轄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農業承包
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
管轄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不適用默示
管轄的規定。
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
六、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或者已經提出過
管轄權異議申請被駁回后,重審、
再審期間又提出
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不予審議。
因此,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
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由此可見,民事案件二審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絕大多數都被駁回了,有些是因為超過答辯期提出異議申請;有些是因為案件不適用于專屬
管轄權規的;還有些是在一審中提出了異議,但已經被駁回了,二審再次提出的,法院將不
再審議;還有其他法院級別原因或在法律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法院也會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