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30條的內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
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
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二、主
合同變更是否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關于主
合同內容的變更,《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
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
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據此,主
合同內容的變更對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如下方面:(一)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1,根據《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內容時,欲使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則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訂立保證
合同時約定,如“主
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等,實際上是保證人在保證
合同中明確放棄了因保證
合同內容變更而對加大部分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權;二是在主
合同內容變更時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
合同內容變更后,得到了保證人的事后追認,保證人自愿承擔主
合同內容變更后的保證責任,則無不可。2,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一款的規定,主
合同內容的變更,雖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
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按照原來的保證
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3.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仍按照原來保證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學者認為,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延長主
合同履行期限,無疑會相應延長保證期間。為了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法律有必要對這種變更如何影響保證責任作出規制,使未經保證人同意的變更對保證人不產生影響。如果主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縮短主
合同的履行期限,則會使保證人的責任 期間提前開始,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將會喪失,對保證人來說亦不公平。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義務只能由自己設定,保證人的責任 期間應為原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因此,主
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對主
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對保證人的責任不產生影響。4.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三款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原來的保證
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1.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議變更主
合同內容已經實際有效發生,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2.根據《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保證
合同中若明確約定“主
合同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則主
合同內容變更的,保證人可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話,那么應當事先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
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
合同內容的,無論主
合同變更的結果是加重了債務人的責任還是減輕了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