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
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財產
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
保全費用由法院審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
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
保全材料移交
保全部門。
四、申請人應及時與
保全部門負責本案
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五、根據
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
保全工作。
六、
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及時簽收
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
保全告知書。
對法院來說,采取
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
保全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