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到底什么是重婚罪?
1.重婚罪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2.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主體:重婚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3)客體方面: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客觀方面: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也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
3.重婚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1)行為人前后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
(2)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并且
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罪。
(3)前一次是事實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本身就不是合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律權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后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為的,并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構成重婚罪: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后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
同居行為的界限。
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
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
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
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于
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
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針對于重婚罪,首先不能夠單方面將其和出軌來進行混淆,一般來說重婚罪首先可以認為是有一段法律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以夫妻關系進行生活,自稱都是屬于重婚罪,但是單純的與他人進行生育子女或者是
同居都不能夠算作是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