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的性質是是什么
一、行政強制
執行的性質是是什么
強制性,強制
執行以納稅人主觀上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機關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來保證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實現。
執行性表現在強制
執行的目的在于實現稅務處理決定所要求的狀態,因此
執行性是稅務強制
執行的又一特征。
行政性是稅務強制
執行的一個重要特征。行政強制
執行的主體可分為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行為到底是行政行為是司法行為,行政機關提出強制
執行申請后,人民法院必須認真審查提請的案件,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經審查合法的,人民法院才能實施強制
執行,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的
執行決定已經是一種準“判決或裁定書”,所以人民法院
執行行政機關申請的強制
執行屬于司法行為范疇。
二、關于強制
執行法院
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
執行人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
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
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
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
執行完畢,也應當將
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
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
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二十一、
執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
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關于強制
執行措施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
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
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
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
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
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
執行。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
執行人一份。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
執行員可以指定被
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
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
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
執行員應當責令被
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
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
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
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在我國相關的行政機關對我國的社會秩序進行維護,如發現違法者時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處罰后這類當事人員沒有履行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強制
執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維護我國的合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