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購買了工傷
保險的,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對于用人單位依法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且參加工傷
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后,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給予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還要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
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
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的情況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被確認后,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賠償。②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破產解散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
保險待遇。③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其中原屬與發包、出租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的從業人。
工傷賠償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賠償,特別是對于工傷傷殘待遇的認定上,是需要根據相關項目來進行結算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并基于賠償情況來進行合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