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勞動
合同員工自己提出辭退公司需要賠償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的。《勞動
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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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在試用期沒有超過一個月的情況下,在這一個月之內公司不簽正式勞動
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簽勞動
合同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就行,即便簽了勞動
合同,如果試用期考察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公司辭退的也沒有賠償。